1. **合同纠纷相关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 **合同的订立**:如果涉及合同是否成立的争议,可引用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例如,在答辩状中说明双方的合同订立形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存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
- **合同的履行**:当被答辩人指责答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引用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答辩人可以通过阐述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来反驳对方关于违约的指控。
- **违约责任**:若双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存在分歧,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是重要的法律依据。答辩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违约行为或者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导致的,从而避免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引用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说明自己的违约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
2. **侵权纠纷相关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对于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争议,可引用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答辩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损害结果与自己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来进行答辩。例如,在人身损害侵权纠纷中,答辩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的受伤是其自身过错导致的,与自己的行为无关。
- **特殊侵权责任**:如果是特殊侵权类型,如产品责任纠纷,可引用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答辩人如果是生产者,可以通过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损害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如使用者的不当使用)来免责。
3. **物权纠纷相关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 **物权的确认和保护**:在物权确认纠纷中,如房屋所有权纠纷,可引用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答辩人可以根据自己对房屋的合法取得途径(如购买合同、继承等)来证明自己对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反驳对方的错误主张。
- **相邻关系**:如果是相邻关系纠纷,如相邻土地的通行权、排水权等纠纷,可引用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答辩人可以根据这一原则说明自己的行为是在合理范围内行使自己的物权,没有侵犯相邻方的合法权益。
4. **婚姻家庭纠纷相关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离婚纠纷**:在离婚纠纷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可引用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答辩人可以根据自己在婚姻中的情况(如是否为无过错方)来主张对财产分割的合理要求。
- **抚养纠纷**:对于子女抚养纠纷,可引用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答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以及子女的意愿等因素来证明自己是更适合抚养子女的一方。
5. **继承纠纷相关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
- **法定继承**:在法定继承纠纷中,可引用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答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继承人身份以及是否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等来主张自己的继承权。
- **遗嘱继承**:对于遗嘱继承纠纷,可引用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答辩人如果是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可以通过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来维护自己的继承权。